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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与建筑控制:地块出入口(地块与建筑控制)

发布时间:2023-09-27 23:30:19

地块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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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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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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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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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块出入口

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9年版)》。

8.4.2 地块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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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1 地块的主要人行出入口和车行出入口应尽量分开设置,以减少对行人的干扰。地块的车行出入口穿过人行道区域时,应采用坡化开口,地面应作明显的标识,行车道周围应有明确的警告以及供行人临时等候的场地和辅助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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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2 地块的人行出入口宜设置在主街或相邻公共空间四周,与公交车站、轨道站相邻的地块,人行出入口应与公交车站、轨道站有方便的步行联系。地块的车行出入口应设置在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并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当地块较小并与街区内多个地块相邻时,宜统一安排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停车场和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减少车行出入口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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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出入口:建筑安全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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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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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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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当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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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 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当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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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出入口:人防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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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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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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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地上建筑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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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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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投影面积不大于4㎡且高度不大于2m的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且高度不大于0.5m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 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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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出入口: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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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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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道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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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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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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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且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位于城市支路上的车行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 5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 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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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避开人流集中的场所。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的距离应不小于 5m,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用地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住宅区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公交场站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两个出入口距离为其相邻道牙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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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的,应协调处理好相邻用地的场地标高和工程管线等的衔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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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配建型公交场站出入口宜设置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上,不宜直接设在主干道或快速路上,且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配建型公交场站进出场道路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但可与消防通道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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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出入口: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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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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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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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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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以下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户数大于 3000 户的居住小区、公交首末站及公交枢纽站、城市综合体、医院、中型及以上展览建筑、大中型商业建筑、体育场馆、文化馆(群艺馆)、有生产使用要求的工业厂区及仓储物流用地、相关规范要求的其它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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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当场地仅有一边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上述要求。当场地有两边及以上可向城市道路开口时,场地每边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如确需设两个及以上机动车出入口,相邻两个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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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出入口:场地机动车出入口道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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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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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道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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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出入口道闸的设置不得影响外部城市道路的正常交通。原则上,入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应不小于 18m,出口道闸与外部城市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不小于 7.5m。如因用地条件限制难以达到以上要求,也可通过横向增加出入口道闸数量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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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出入口:地下空间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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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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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 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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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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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地下空间的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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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1 地下空间连通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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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新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与附近现状或规划的地铁站点、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进行整合与无障碍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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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

道、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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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筑出入口:出入口防坠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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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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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建筑立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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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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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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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筑出入口: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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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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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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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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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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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社康中心的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自成一区,其出入口及水平、垂直交通相对独立,满足健康人群和患者分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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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应满足消毒隔离要求,具备设置生活、医疗污水处理的条件,设置单独的污物运送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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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筑出入口:住宅建筑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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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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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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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外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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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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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供机动车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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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住宅与附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或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及水平、垂直交通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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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自行车库应有单独出入口,不应与机动车库合并设置,且不得与机动车共用坡道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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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公共出入口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高层或超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门厅、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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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筑出入口:宿舍建筑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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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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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宿舍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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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外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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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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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出入口应与宿舍出入口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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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每栋宿舍应设置一个(处)户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40 ㎡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和一个户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10 ㎡的管理室,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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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筑出入口:城市综合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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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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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城市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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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机动车出入口道闸与道路上机动车开口之间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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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总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 30 万平方米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不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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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总规定建筑面积大于 30 万平方米的,场地内部通道长度应不小于 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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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地下室机动车出入口坡道地面起坡点,后退规划宽度不小于 30m 道路红线的车行距离应不小于 18m,后退其余宽度道路红线的车行距离应不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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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筑出入口:教育建筑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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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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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教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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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 通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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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1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大门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其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 10m 以上的缓冲距离,与其他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应不小于 20m,并应提供 2 辆及以上接送学生大巴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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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 托儿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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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1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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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3 3 自用的停车场所、设备用房,其出入口、行车区域以及排风排烟设施不应设置在幼儿可到达的区域,并应设置便于有效管理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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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4 4 托儿所、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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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 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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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4 校园内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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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筑出入口:垃圾转运站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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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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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垃圾转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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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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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4 4 再生资源回收站一般以回收间的形式设置在转运站一侧,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建筑面积不小于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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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2 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生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位置,垃圾转运站应设置通往市政道路的单独出入口。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门窗洞口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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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6 垃圾转运站设于地下或半地下时,应独立于建筑物的其它功能区域,并单独设置出入口。车行通道与人行(人力车)通道应分隔,车行通道净宽≥4m、净高≥4m、纵向坡度≤8%、转弯半径≥9m;人行(人力车)通道净宽≥2.4m、净高≥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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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建筑出入口:公共厕所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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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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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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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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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5 公共厕所主出入口处的门净宽应不小于 1.4m,男女分室出入口处的走道宽度应不小于 1m。设有残疾人专用单间的公共厕所,其内部应有不小于 1.5m×1.5m 的轮椅回转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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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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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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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总平面及竖向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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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建各建筑物定位坐标、各出入口位置及名称、室外地面标高。

用地出入口处市政道路的现状标高或规划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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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地出入口道路宽度、中心线与用地红线交点的坐标及设计标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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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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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0.2 建设场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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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场地:文化、体育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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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出入口应避免与交通干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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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人、车分流,并满足人流集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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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能够为公众提供活动、锻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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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0.3 建设场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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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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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出入口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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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机动车停车场应设于建筑背面、侧面或临次要道路,不应设在城市主要景观大道两侧及重要公共建筑前;机动车停车场内宜按单向行驶组织交通;居住场地机动车停车场宜布置在居住场地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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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自行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应分别布置;长条形自行车停车场宜分段设置,每段长度≤20m,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应≥3m;自行车停车场宜设防雨、防晒的车棚,并设置存车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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